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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林武民一审被判十一年

      发布时间:2026-04-28 来源:狼吞虎咽网作者:聆听、你的哀伤_V0kK

        新华社南宁3月17日电(记者黄庆刚)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一审公开宣判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林武民受贿案,对被告人林武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万元;对林武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3年,被告人林武民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全州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土地出让、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许可证办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713万元(其中650万元未实际取得)、获得孳息共计87万元。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武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林武民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较重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出部分受贿赃款,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林武民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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